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妊娠合并慢性肾炎

慢性肾小球肾炎,简称慢性肾炎,它不是一种单一疾病,而是由多种不同的疾病侵犯肾小球引起的慢性疾病,病程在一年以上,具有蛋白尿、水肿、高血压、肾功能减退等特征。过去以为怀孕合并慢性肾炎的情况并不多见,但自从开展肾穿刺活组织检查以后,发现怀孕时合并高血压的女性中,百分之二十存在慢性肾脏病变。妊娠合并慢性肾炎有一定危险性,应予以高度重视。**

注意事项**
1.患慢性肾炎的孕妇,孕期中要有充足的休息、睡眠,情绪稳定,注意防止风寒、感染。
2.宜食用含优质蛋白质,丰富维生素的食物,并适当低盐。体质较弱或合并贫血者,可适当补充滋补养品。
3.中期妊娠后,卧床休息应取左侧卧位,定期到医院检查血压,化验小便尤为重要。
4.如出现血压增高,水肿严重,应及时用降压药,利尿药物。合并感染时,抗生素应选用对肾脏无毒副作用的药物。如氨青霉素、先锋霉素。
5.因慢性肾炎易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或死胎,孕期注意胎儿监护(B超了解胎儿发育情况,胎盘功能,羊水,也可做胎儿监护,了解胎儿在宫内无缺氧情况),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胎儿宫内异常情况。
6.妊娠满28周后,最好住院观察病情变化,采取合理的冶疗措施,如中西医结合冶疗,可取得较好的疗效。如血压明显升高达21.3/13.3KPA,经积极治疗不易控制,血清肌酐达到或超过265.2微摩尔/升台盘功能严重减退或发生死胎,应及时终止妊娠。
7.分娩方式选择:如排除胎儿发育异常,以剖宫产较安全。患慢性肾炎的孕妇由于产时、产后可促使病情加重,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而死亡。因此,对病人应进行严密监护,其新生儿出生后,须做特别监护。产褥期不宜授乳。

诊断

慢性肾炎的病程一般较长,因此不同病期临床表现也有所不同,一般都有蛋白尿、血尿或管型尿。疾病到了后期则大多数有浮肿、贫血、高血压和肾功能不全。如果怀孕前患过急性肾小球肾炎、怀孕前或怀孕二十周以前出现蛋白尿、水种等症状,就容易确诊。

治疗措施

目前对慢性肾炎没有特效治疗药物,整个怀孕期间都应密切监护孕妇和胎儿,根据孕妇、胎儿的状况决定是否可以继续妊娠,并根据孕妇的血压、尿蛋白、肾功能情况、孕周、胎盘功能及胎儿状况,综合决定分娩时机及分娩方式。
1、 一般经过治疗,妊娠维持到三十六周时,可以根据病情考虑终止妊娠。此时胎儿已经成熟,分娩可使胎儿及早脱离不利的环境,同时也避免加重孕妇肾脏损害。
2、 合并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或者血压不易控制、肾功能减退时,在胎儿月龄较小时也应考虑通过药物促使胎儿肺成熟,以便及时终止妊娠。在怀孕三十三周以后,婴儿已有存活可能,如果这时出现严重的胎盘功能减退,应及时进行剖宫产,避免胎死宫内。
3、 分娩方式:因怀孕合并慢性肾炎时胎盘功能低下的机会增高,需提前终止妊娠,而且宫颈多不成熟,胎儿对缺氧的耐受能力差,所以应考虑剖宫产。新生儿出生后因体质弱,一般需要做特殊护理。**

怀孕对慢性肾炎的影响**
患有慢性肾炎的女性怀孕后会使肾脏功能受到影响,甚至导致肾功能恶化,这主要是因为怀孕后肾脏血流量、滤过率增加,加重了肾脏的工作负担。而且怀孕后,孕妇和胎儿的代谢产物排泄增加,血液处于高凝状态,容易发生纤维蛋白沉积和新月体损害肾脏,而且怀孕期间的某些并发症如高血压等也会加重肾脏病变。如果怀孕前已有严重的慢性肾炎,怀孕后往往病情恶化。轻微肾衰竭患者(血清肌酐也不超过1.4 mg/dL)会肾功能减退,血压上升及尿蛋白质增加,但产后则恢复以前水平。血清肌酐超过1.4 mg/dL的患者则会有肾功能衰退及血压明显上升。30-40%严重肾衰竭患者,(血清肌酐超过2.5mg/dL)产后一至二年内会进入肾衰竭末期。

慢性肾炎对母婴的影响

慢性肾炎对胎儿的影响,与肾炎的程度有关。如果在发病早期,孕妇只有蛋白尿,而没有高血压、血清肌酐也不超过1.4 mg/dL时,肾炎对胎儿的影响就比较小,但如果慢性肾炎病程长致使胎盘功能减退,就可影响胎儿在宫内的生长,出现发育迟缓甚至宫内死亡。
孕妇如有高血压、氮质潴留、肌酐大于1.4 mg/dL时,肾功能恶化的机会就明显增高,出现流产、死胎、死产的机会也随之增多。总之,血压越高,肌酐水平越高,母婴的危险性越大。